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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村民互换耕地20余年后反悔 法院认定互换行为有效

来源:嘉禾网 作者:唐红 编辑:周雯玉 2019-03-25 09: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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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网讯(通讯员 唐红)20多年前,为了方便村民之间的生产生活,袁某用一块良田与刘某一块低洼田与进行互换耕种。如今,由于当地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互换的低洼田旁正修建村村通公路,刘某欲再讨回这块低洼田被拒。于是,这对相处几十年的老邻居为此对簿公堂。近日,嘉禾县法院对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互换行为合法有效,驳回刘某欲讨回已经互换出去土地的诉讼请求。

刘某与袁某均系同村三组村民。20多年前,袁某因建新房供水需要,由于袁某新建房接近刘某的低洼田且水源丰富,便于抽水,遂与刘某口头达成互换承包地的协议,将其土质肥沃的1.05亩水田与刘某的0.9亩低洼田与进行了互换,且各自耕种至今。由于村村通公路修建临近刘某原本互换出去的低洼田,刘某则心生悔意,遂多次向袁某提出要回原先互换耕种的土地,而袁某则不同意。为此,刘某则以双方未签订书面互换合同且未经政府备案登记为由认为当初耕地互换口头协议无效,请求法院判决袁某归还其原本耕种的低洼田。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土地流转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该案中的土地互换属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互换”,是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制度。该案中,刘某与袁某进行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双方口头约定的耕地互换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针对刘某关于“双方未签订书面互换合同且未经政府备案登记为由认为当初耕地互换口头协议无效”的诉称,法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用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中“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规定,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引导承包方订立书面合同以防范纠纷,而非决定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该案中口头互换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刘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否定互换协议的意见于法无据。同时,关于土地互换后未经备案、登记是否影响土地互换效力的问题,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和备案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让发包方及时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情况,备案登记只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其性质仅仅为公示,便于管理,也是一种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刘某以土地互换未经备案登记为由来否定互换口头协议的效力,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当前农村客观实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应不予采纳。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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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红

编辑:周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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